(2006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1號令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聲環境質量負責。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噪聲和機動車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標準中規定的噪聲限值實施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行政主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