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1號令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障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人事關系的建立、變更、解除等發生的人事爭議,以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當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人事爭議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人事爭議仲裁應當遵循公正、及時的原則。
當事人在人事爭議仲裁中的地位平等。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市和區、縣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分別處理管轄范圍內的人事爭議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