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號令發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提高本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正確、全面地貫徹實施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根據憲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包括派出機構和經合法授權或委托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簡稱法規)的行政行為。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本市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實施監督。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區人民政府的街道辦事處領導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