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11次常務會議通過2022年12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裁決程序,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裁決,適用本規定。國家對行政裁決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居中對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補償爭議、政府采購活動爭議等民事糾紛進行裁處的行為。
第三條?行政裁決堅持黨的領導,遵循平等、規范、簡便、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