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8日經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1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管理,維護城市秩序,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市和區城市管理部門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獨立履行規定的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