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務會議通過2021年8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調解活動,依法化解爭議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調解,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調解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調解,是指行政機關通過協調、勸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協議,依法化解爭議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行政調解工作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