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務會議通過2020年12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執法監督平臺的使用和管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全面落實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要求,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執法監督平臺的運行和維護,以及信息的歸集、使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平臺,是指市和區人民政府運用信息化技術建設的,用于歸集和使用本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相關信息,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信息系統。
第四條歸集和使用行政執法監督平臺信息,應當遵循公開、全面、及時、準確和客觀公正、分級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