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8年3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綠色建筑有關的規劃、建設、運營、評價等活動,以及對綠色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引導激勵,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綠色建筑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
第三條綠色建筑發展應當遵循全面推進、突出重點,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