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8日經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9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開發企業行為,防范和控制企業風險,提高投融資能力和建設開發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主要從事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開發的企業(以下簡稱城投企業)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城投企業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公司(中心)、投資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