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9日經天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6年6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行政審批管理,規范行政審批行為,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創造良好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審批的實施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許可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之間及其對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等事項的行政審批,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審批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