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0日經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5年6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行業協會行為,促進行業協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起組建行業協會,開展行業協會活動,以及對行業協會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行業協會,是指經依法批準成立、由同一行業經濟組織及相關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自律管理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