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3日經天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11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平競爭,促進市場主體誠信自律,規范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約束,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使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市場主體狀況的信息,以及市場主體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