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6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推動本市電子政務工作,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水平,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從事電子政務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是指行政機關應用信息與網絡技術,將管理和服務集成,實現組織結構和工作環境的優化,向社會提供規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與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