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6號公布根據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廢棄物,包括廢舊金屬、廢舊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廢紙、廢棉、廢橡膠、廢塑料、廢玻璃等。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