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5號公布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號第二次修正根據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號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繳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