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13號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號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許可目錄管理,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河北省行政許可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行政許可目錄的編制、調整、公開、實施和其他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省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許可目錄管理。
第四條行政許可目錄管理應當堅持依法編制、動態調整、便民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是本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