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6號公布根據2012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7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保證《殘疾人就業條例》的實施,促進殘疾人就業,維護殘疾人的勞動權利,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殘疾人就業,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和就業能力的殘疾人從事有報酬的勞動。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