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號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30日省政府令第10號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保障建設職工的人身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的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建設工程包括:
(一)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工程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工程;
(二)各類房屋裝修工程;
(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生產及其有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設區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