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4號公布根據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實施行政許可聽證活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組織,以及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組織實施行政許可聽證(以下簡稱聽證),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聽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實施下列行政許可事項,應當組織聽證: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二)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