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8號公布根據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為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