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6號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約束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行為,提升治理腐敗效能,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規范和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條件、范圍、種類、幅度和期限等,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結合具體情形進行審查、判斷并作出處理的權力。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給付、行政確認等行為。
第四條規范和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應當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