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50號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及行政執法部門梳理行政執法依據、分解行政執法職權、確定行政執法責任、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和落實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條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職權法定、權責統一、約束與激勵并重、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領導,負責推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