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48號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保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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