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3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地方性法規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廢止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本規定所稱政府規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立法權限和本規定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實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