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8月12日遼政發(fā)〔1987〕97號文件發(f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月13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6月14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94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征收。
第三條房產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沒有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比照同類結構、同等新舊程度的房產核定。
工程尚未決算已經投入使用的新建房產,依照基建計劃價值減除30%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