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4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2月15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21年5月1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41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的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務院《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省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以下統稱藥械),應當遵守本辦法。
實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