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7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公布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根據2017年11月29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1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21年5月1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41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管理,保障作業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登記管理農業機械(以下簡稱農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機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農機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做好本轄區內農機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