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90號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2021年5月1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41號修正)
第一條為了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保障經濟社會秩序,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等(以下統稱市場主體)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住所(含經營場所,下同)登記,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申請住所登記時,申請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住所合法使用證明材料后,即可予以登記:
(一)住所為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
(二)住所為租(借)用房屋的,提交租(借)用協議以及出租(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其中,租(借)用賓館、酒店、商場的,提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