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0日沈陽市人民政府第70號令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根據《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營商環境建設和監督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營商環境建設和監督等具體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營商環境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尊重市場規律、崇尚發展創新、開放包容、互利共贏的營商發展環境。
新聞媒體應當按照客觀、準確、及時的原則,創新宣傳方式,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