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7日市政府令第111號公布2017年8月15日市政府令第183號第一次修正2019年10月10日市政府令第188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維護職工利益,提高健康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遼寧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醫療保險是政府為切實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利益所采取的強制性社會保險,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必須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依照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公司制企業、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