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1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吉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四條優化營商環境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的統籌推進工作機制,研究解決涉及營商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