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8日市政府令第85號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推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與生活垃圾分類協同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舊紡織物、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經營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