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根據2020年10月20日《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率,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有關決定的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相對集中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
第三條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實行分級負責、以區為主、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城市管理行政處罰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