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25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自1992年5月25日起施行根據2020年10月20日《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促進我市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事業單位是指從事為國民經濟、社會生活各個領域服務,滿足人民文化、教育、科學、醫療、社會福利等需要,不以為國家積累資金和盈利為直接目的,一般不具有政府賦予的行政管理職能,由黨委、政府和人民團體等黨政群機關舉辦的全民所有制組織。
第三條事業編制是指事業單位職工(不含臨時工)人數的定員。
第四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包括:單位名稱、性質、職責范圍、規格待遇、隸屬關系、領導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