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0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2018年5月17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修訂通過根據2020年10月20日《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制定程序,完善制定工作機制,提高立法質量,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清理與評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地方性法規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程序擬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規范性文件草案。
本規定所稱規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