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30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根據2018年5月2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黑龍江省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黑龍江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過程問責與結果問責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指導和監督。
省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負責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