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根據2016年11月1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等70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8年1月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和城鄉經濟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招用農民工的用工單位以及與農民工工資支付有關的其他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縣級以上監察、公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