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28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號公布根據2016年11月1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等70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0年4月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方水電管理,加快地方水電的開發建設,充分發揮地方水電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保護和促進地方水電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水電的開發、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方水電,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由地方開發建設的中小型水電站及其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