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86號發布自2008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行政復議工作,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建設法治政府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各級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制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具體承辦行政復議事項,履行行政復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依照本規定履行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的議決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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