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9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發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關于在我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織實施。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照規定的權限在轄區內行使相對集中的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工商和公安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工作。
第二章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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