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8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72號發布根據2018年12月28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修訂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一)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工;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前款所列的用人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參加失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