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9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依法處理醫患糾紛,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患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醫患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和患方之間因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醫患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協調機構,協調解決醫患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患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患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