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18日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符合法定就業年齡、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勞動能力、自愿要求就業的無業殘疾人,是本辦法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已在各類福利企業、事業單位集中安排就業的殘疾人,以及個體工商戶中的殘疾人,不屬于本辦法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國家提倡、支持和鼓勵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活動,并實行稅收減免政策。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并在場地、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三條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殘疾人就業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