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解散、破產的,清算組或者破產管理人在接管后應當履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