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杭州市政府令第308號公布自2018年1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保障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杭州市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對象、費率(或者繳費額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