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了《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2〕9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以附件形式公開發布了《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大綱》(以下簡稱《考核大綱》),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管理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將“道路運輸單位”調整為“運輸單位”,要求運輸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兩類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為認真履行這一法定職責,規范城市客運企業兩類人員安全考核工作,進一步推動城市客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城市客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