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96號
現公布修訂后的《食鹽專營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7年12月26日
食鹽專營辦法
(1996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2017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6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科學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食鹽專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生產、銷售和儲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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