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知發保函字〔2023〕95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知識產權局、海南省知識產權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知識產權局關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使用的請示》(桂知報〔2022〕8號)、《海南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對違法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等行為進行處理的請示》(瓊知〔2023〕18號)收悉。經研究,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使用有關問題,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
上述請示材料中的涉案產品、展板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名稱和標志的使用,不會使得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導,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所述的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標使用行為,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
二、關于是否適用《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