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完善重點監管企業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加強對重點監管企業專職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海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點監管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專職外部董事,是指省國資委任命、委派或推薦的,在所出資企業專門擔任外部董事的人員。
第四條由現任企業領導人員轉任的,不得在原企業任專職外部董事。專職外部董事同時任職的企業一般不超過4家。專職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職的企業擔任其他職務,也不得在任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