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屬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統稱“直管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全資、控股企業(直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和人員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實施獨立、客觀監督并作出評價和建議,促進企業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第四條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 ……
